
为进一步加大对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,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,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,达到“查处一个、震慑一批、教育一片”的目的,努力实现政治效果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,现将汉寿县林业局办理的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开。
曾某发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
【基本案情】2022年1月7日,经依法查明:曾某发在未取得《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》的情况下,于2020年6月,在汉寿县太子庙镇黄福社区鸦雀岭组挖山取土破坏林地5857平方米,擅自改变林地用途,破坏生态安全。
【处理依据及结论】曾某发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第十八条“进行勘查、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,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;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,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,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、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,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”;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“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,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,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”。汉寿县林业局责令其2023年1月30日前恢复林地原状,并处罚款人民币152282元。
责编:李俊
来源:汉寿县林业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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